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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润法律研究报告:企业刑事合规(四)
来源: 德润  Time2022-09-09
        第三章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下的单位犯罪

        刑法不仅将自然人规定为行为主体,而且将单位规定为部分犯罪的行为主体。
        我国现行的刑法采用的是单位犯罪的称呼,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采用的是“法人犯罪”。我国的单位不仅包括了法人,还包括了非法人组织。

        一、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确立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只规定自然人可成立犯罪。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时,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外,还要对该单位判处罚金 。这一规定被誉为“开创了我国惩治法人犯罪的刑法的先河”。
       1997年刑法,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此规定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同时,《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后相继出台的法律中,“两罚规定”得到了确认并逐渐成为处罚法人犯罪的最重要手段。
 
        二、我国现行的单位犯罪制度分析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共计131条162个罪名。国内通说,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单位的领导或者职员在职责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实施,代表单位利益的行为。
     (一)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1.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之一的单位主体范围
      《刑法》第30条明确了单位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单位犯罪解释》”)第1条进一步明确: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同时,《单位犯罪解释》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和“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之二的单位意志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单位刑事责任归责方式的不同,单位犯罪存在显著的差异。有的单位犯罪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明确授权决定实施,比如经过党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经过董事会集体表决通过,或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决定实施特定犯罪行为。但是还有一类单位犯罪,既没有经过单位集体决定,也没有经过单位负责人的决定、授意或批准,而是单位内部的某一部门、员工、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以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可成立单位犯罪。这其实是由于单位管理不善、未建立有效合规体系所导致的一种单位犯罪。
       3.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之三的利益归于单位
      单位犯罪一般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享有。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成立单位犯罪,而是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4.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单位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
       罪刑法定原则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刑法》分则共有131条162个罪名被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分则中直接规定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是对单位构成犯罪的规定。
      (二)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
        1.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
        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单位行为。自然人犯罪是在个人意志支配下,为个人利益实施的个体行为。客观上讲,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侵犯法律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单位犯罪行为也是通过自然人实施的。但在《刑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在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为某一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情况下,认定单位犯罪的标准往往要比认定自然人犯罪的标准高,而对于单位内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也往往比自然人处罚要轻。如:《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自然人犯罪的入罪标准是3万元,单位犯罪的标准是20万元。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特殊性
       与自然人犯罪直接处罚自然人相比,单位犯罪具有特殊性,还体现于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上,存在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处罚模式。我国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主,只有少数是单罚制。
        双罚制是指除了处罚单位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此即双罚制或两罚制。我国法律规定以双罚制为主。《刑法》第31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单位的处罚是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的法定刑,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相同;一种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较自然人犯罪轻的法定刑。
        单罚制则是指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则不予处罚。目前规定有10个罪名实行单罚制,《刑法》第135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的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62条的妨害清算罪,第162条之二的虚假破产罪,第185条之一的违法运用资金罪,第244条之一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396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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