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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润法律研究报告:企业刑事合规(六)
来源: 德润  Time2022-09-19

       第四章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下的不起诉制度(之二)
     
       二、不起诉的种类

      (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经过退回补充调查或者侦查后仍达不到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的规定见于《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即“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则上需要经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才能作出存疑不起诉,特殊情况可以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侦查后也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7条第2款。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三种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一是侦查机关或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足,案件存疑,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排除非法证据后导致证据不足、案件存疑,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需要继续侦查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不起诉并非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局性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发现了新的证据,案件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四)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立的一项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考察规定或具有其他法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虽然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规定,但是并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或者特别不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相应的条件优先作出与之对应的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见于《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第1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是为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自由裁定权作出的,实质上属于酌定不起诉的范围。相较于标准的酌定不起诉而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不起诉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明显提高,已超出了“可诉可不诉”的情节范围。为此《刑事诉讼法》第282条为附条件不起诉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避免冲击刑事司法权威,滋生司法腐败。具体包括:(1)主体条件,附条件不起诉只能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是罪名条件,必需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犯罪;(3)刑罚条件,涉嫌的犯罪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4)主观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5)程序条件,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确定的考验期内遵守监督考察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8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一是关于考验期:“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是关于需要遵守的监督考察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三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情形:(1)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追诉的;(2)在考验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特别不起诉
        特别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符合起诉和被判处刑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特别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都没有要求,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可以作出特别不起诉决定,特别不起诉已经突破了刑法的普遍原则和具体规定,故尔特别不起诉应当异常慎重。
特别不起诉的规定见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1款对特别不起诉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主观条件,犯罪嫌疑人必须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相较坦白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要求更高, 即主观上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的意愿更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更诚恳。二是法定情节条件,只有具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情节才可以适用特别不起诉。应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关于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三是程序条件,特别不起诉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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