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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润法律研究报告:企业刑事合规(九)
来源: 德润  Time2022-11-07
       第五章 涉案企业合规评估与第三方评估机制 (之二)


       三、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

      (一)《指导意见》中明确的条件和不适用的负面清单

        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其中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涉案企业在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时,检察机关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2)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3)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第三方机制:(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2)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5)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二)相关实际问题探讨

        1.是否只有轻微单位犯罪案件才能适用第三方机制?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将试点工作定位为:“要求试点检察机关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由于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不起诉仅适用于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因此试点改革之初,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案件大多为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刑三年以下的单位犯罪,对于三年以上的单位犯罪即便适用合规整改,也只能作从轻、减轻处罚。

        但问题在于,如果对于三年以上的单位犯罪只能给予量刑上的宽缓将大大减损企业从事合规整改的决心和动力,而三年以下的轻微犯罪在经过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程序后本就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此时再通过第三方机制做附条件不起诉反而加重了企业负担。因此,有学者强烈建议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包括三年以上单位犯罪,从而真正发挥该制度的激励作用,促进企业落实合规整改。目前确实已有试点地方尝试将三年以上、不存在不宜适用情形的重大单位犯罪纳入合规不起诉,同时引入第三方机制对其进行监督评估。但是重大单位犯罪能否适用合规不起诉,背后涉及单位犯罪构成、单位责任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区分等刑事司法理论问题,因此这一尝试最终能否被采纳,仍有待学术界的充分论证和立法的确认。

       2.第三方机制是否适用所有规模的企业?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目前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既有大中型企业,也有小微企业。但是有学者提出:“改革实践形成了检察机关自行监管和第三方监督评估两种合规考察模式,并不是所有企业合规案件的涉案企业都需要启动监督评估机制。因此,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条件既需要体现合规从宽处理的资格要求,也需要融入启用第三方合规监管人的必要性考量。”换句话说,学者们认为对小微企业的合规监督可以采用更为简便、灵活的检察机关自行监管模式,而并非一定要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这一观点似乎也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审查办法》第一条第四款就指出:“针对未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因此,未来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应该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小微企业不能作为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只是两种企业面临的监督评估方式可能会有所差别而已。

       四、第三方机制的机构和人员组成

     (一)第三方机制管委会

       负责对涉案企业合规进行第三方监督评估的机构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具体实施监督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选任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组织。由此可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是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分为国家层面和省市县级机构,国家层面的成员单位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部门,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工作机制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承担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家层面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工商联。

       各地方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总体上应该是参照国家层面的机构来组建,但根据自身情况参与的机构会有所增减。例如在民营企业众多的浙江省,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就由省人民检察院、国资委、财政厅、工商联会同司法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厅、科技厅、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贸促会、浙江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等部门组建,参与机构多达23家。

       (二)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

        第三方组织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的临时性组织。2022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后,各地纷纷出台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细则和专业人员选任办法等文件,并公开选任专业人员。选任范围通常包括三类人员:一是专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企业合规师、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二是政府工作部门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如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金融、知识产权等行政部门;三是党政、财政、审计和司法机关具有专门知识的退休人员等。

      《选任管理办法》规定专业人员名录库以个人作为入库主体,不得以单位、团体作为入库主体,并且应当分类组建,总人数不少于50人。第三方机制启动后,管委会接受检察机关委托,将综合考虑案件涉嫌罪名、复杂程度以及涉案企业类型、规模、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因素,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3至7名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针对小微企业的第三方组织也可以由2名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当将拟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涉案企业、人员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可以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另外,拟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还应当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经上述程序确认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将宣告具体案件的第三方组织成立,开始对涉案企业展开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

       第三方机制机构之间的关系参考图1:第三方机制机构关系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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