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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润法律研究报告:企业刑事合规(十三)
来源: 德润  Time2022-12-05
        第七章  检察机关发布的刑事合规典型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合规改革试点过程中,适时发布了两批共10个典型案例,作为对工作的指导。

        第一批4个典型案例发布于2021年6月初,检察机关的办案时间均为2020年,其中案例二、三、四的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时间分别为2020年6月、3月和3月。彼时合规改革试点刚刚开始,没有任何规范和指导文件,可以想象检察机关要做企业合规监督、整改,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因此该三个案件的合规监督与考察都是在法院判决后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通过发检察建议的方式对企业提出合规建设的建议或指导。从操作方式上来说,这与传统的检察机关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无区别,与《指导意见》确定的将“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并不一样。有学者将这种方式单独总结为“检察建议模式”,以区别于“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同时指出“检察建议模式对于涉案企业建立合规机制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
   
        第二批公布的6个典型案例,均引入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并且将监督考察结果与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关联。由此可见,以监督、评估、考察为主要内容的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将是未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方向。

        我们在此仅针对第一批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一和第二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关于适用主体

        首先从7个案例的犯罪主体来看,单位犯罪有5个,审查起诉的对象为单位和责任人,另有2个系个人犯罪,罪名分别为重大责任事故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属于“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其次,从涉案单位的类型来看,既有高新技术或高科技企业,也有家电、轴承、水果和食品加工等传统行业,其中2个案例未体现企业规模,另外5个案例中有2个为解决就业岗位2000个以上的大型企业,其他3个为员工在10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

        二、关于启动合规考察的理由

        典型案例在描述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合规考察的原因时,都强调了涉案人员认罪认罚,有的还有主动投案、自首、补缴税款、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这是启动合规监管的前提。此外我们注意到,大多数案例都强调了涉案企业的“自身实力”,例如年产值、纳税贡献、解决就业、市场份额、发展前景、一贯表现等,其中一个案例甚至提到涉案企业在疫情期间捐款捐物,社会贡献度较高。还有部分案例从刑罚的负面影响阐述合规考察的理由,如可能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涉罪影响企业经营、影响企业上市等。此外,企业的合规意愿在4个案例中被提到,其中有2个系企业主动提出适用合规监管的申请。

        由此可见,对企业而言,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在认罪认罚、及时退赃退赔、补缴税款、罚款的基础上,注重收集自身经营相关业绩情况,包括企业获得的奖励、称号、规模、市场地位、发展前景、社会贡献等等,对于促进检察机关启动合规监管是大有裨益的,必要时可以主动申请,如此不失为挽救企业、转危为机的上策。

       三、关于合规建设与评估情况

     (一)关于监督评估的主体

        “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作为第一批典型案例,系由检察院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展评估,尚未提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第三方组织。第二批典型案例以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为重点,所有6个案例都有第三方组织参与。关于第三方组织的人员构成,有2个案例提到由管委会组建或随机抽取第三方组织,另外4个案例提到的人员构成基本都包括律师、行政管理机关人员,另外还有3个提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有1个系由行政管理机关和安全生产协会人员共同组成。

         (二)关于合规建设和监督评估的方式

        根据典型案例,其对于合规建设和监督评估方式基本上按照《审查办法》的规定开展。在企业层面应当制定和提交合规计划,成立合规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各项制度,设立合规专岗,建立合规举报途径,开展合规专项培训,定期提交合规书面报告等。第三方组织的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指导和监督检查。例如帮助诊断企业存在的问题,对合规计划及执行情况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重点围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整改,或者通过问询谈话、走访调查、书面审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听取汇报等方式,检查企业合规建设情况。

       (三)关于合规监督评估期限

         当前相关试点意见和办法中,对于合规监督评估的期限并没有明确。从典型案例来看,检察机关基本上都在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内确定考察期,大多数为3-6个月,也有确定1年以上考察期的情形,如其中深圳市检察院办理的“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将考察期定为1年,并在考察结束后,第三方工作组继续进行为期1年的回访考察。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在考察期间缩短考察期间的做法,如在“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检察机关根据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的建议,在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决定将合规监督考察期从6个月限缩短至3个月,期待这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察期的尝试能获得今后立法的认可,增加制度灵活性。

         四、关于审查结果运用

        从审查结果来看,7个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结果都是认可的。根据评估结果,有6个案件对涉案企业(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另一个案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采纳。同时,7个案件中有6个在作出处理决定前经过了公开听证程序。

        需要关注的是,在已经公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刑罚基本是“同步”的,也就是说对涉案企业不起诉的,同时会对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涉案企业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对责任人员亦是如此。这是因为目前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的是“双罚制”,其背后的理论依据是对单位犯罪的归责方式适用与自然人相同的追责原则,即责任自负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而单位的主观故意需要通过内部成员来表达和实施。这一归责原则受到理论和实践的巨大挑战。未来会不会出现对单位作不起诉,对责任人员照常起诉的案例,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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