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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多纷扰,五个问答要知晓
来源: 德润  Time2024-04-03
         继承制度是关系自然人死亡后财产分配的基本制度,现实生活中,继承纠纷往往因牵涉利益大,容易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而成为居民关心的法律难题。2024年4月2日,中共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送法进社区活动,来到中科院中关村东南小区社区,党员代表张静律师以遗产继承内容为主题进行普法宣传活动。
       本期“德润普法”我们带您了解遗产继承的五个问题:
       1、哪些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财产性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和财产性权益。
遗产的范围需要从三个方面把握:1,遗产首先是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人格权、人身权或相关权益等非财产性权利不得作为遗产继承;2,遗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权,非法的财产权不属于遗产的范围;3,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非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2、什么是法定继承及其分配方式?
        遗产的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同时又存在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遗产的酌给制度等。确定继承人是处理遗产时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法定继承人,又称无遗嘱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除了配偶、父母、子女这些最亲近的人外,法定继承人还有哪些?平等享有继承权吗?
        儿媳、女婿一般不能成为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尽主要赡养义务后,丧偶的儿媳、女婿,无论是否再婚,均是公婆或者岳父母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且同时继父母与其生子女间、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相互不能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后,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不能继承。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间仍互为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4、法定遗产继承份额一定均等吗?
       不一定。
      (1)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  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放弃继承后又后悔了怎么办?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通常区分情况来处理:
        1、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尚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是否承认。
        2、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已分割完毕,遗产属于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维护财产稳定和交易安全,则不予承认,即不允许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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